供電部門對違章用電行為如何處理?
客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供電企業按下列規定追究違約用電者的違約責任:
⑴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 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2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訖止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⑵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自增容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客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3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客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客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⑶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被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再次封存該電力設備,停止其使用,并按規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⑷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供電企業用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合同(協議)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范圍的客戶受電設備的,應責成其改正,并按規定加收電費。
⑸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或者將備用電源擅自并網的,應責成客戶當即拆除接線,停止侵害,并按規定加收電費。